版权的权利该如何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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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权利该如何行使呢?

作者:http://www.sanjiaolonggucj.cn 时间:2023-03-09 08:51:41

还等什么?看到这些版权登记好处还不行动?

版权其实还有一个名称叫做著作权,通俗来说就是作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总称,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一项无形资产。我国版权登记方法和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相似,都是采用自愿登记原则,其实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已自动生成,但是作者自身也可以通过登记的方式来对自己的版权进行更深一层的保护。让我们正式来看一下重庆版权登记的好处有哪些吧。

版权登记好处

1.得到法律的保护版权登记在一定程度上会为作者带来更好的法律保护,从法律方面来说,作品一旦经过了登记之后,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律证明,国家就会对此进行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就能不受到别的组织或者个人的侵犯。如果在日后因为版权问题与他人发生了纠纷,由于已进行了版权登记,那么我们就相当于拥有了一个有利的证据,可以使我们处于一个较为优势的地位。

2.更好地宣传一旦版权登记成功了,那么我们的作品就等于拥有了官方的认证,这对于作品本身来说就是一种肯定,如果未来有宣传推广方面的需求,那么这项认证将会成为我们打入消费者市场的有力武器,让我们的宣传更优有说服力。

3.体现个人的良好实力对于个人来说,版权登记可以反映出我们实力的水平。在进行求职或是晋升的过程中,如果拥有版权登记证明,那么别人对于我们的实力就会有一定的认可,成为我们证明自己的良好途径之一。

共同继承人的版权该如何行使其权利?

版权可以通过继承获得,其中有一种情况是共同继承人。在有共同继承人的情况下,版权的权利该如何行使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若干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即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采取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的原则,未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各共有人不能单独处分财产。著作权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的特殊性质,不能单纯地依此原则而处理。

法律创设著作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作者的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具体体现为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的公共利益目的,特别是通过确立专有权而激励作品的创作。创造性作品应当被鼓励和获得酬奖,但主要的激励必须最终服务于促进文学、音乐和其他的艺术形式广泛的公众接近性。因此,对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和处分行为不能简单地因某个共有人反对而被认定为无效,而应综合分析,否则将会导致对社会财富的一种极大的浪费。可见,有关共同著作权的处理确实是一个复杂问题。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如在处理遗产时,作品的著作权最好只由一人继承,其他的继承人则可从财产中获得补偿;若共同继承已成立,可将著作权的行使与处分委托一名继承人承担,或委托他人代理,而不必就著作权的每一次行使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

说起版权,很多人第一时间想起的就是文字作品或者是图片作品,其实,对于可以适用于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型不仅仅限于这两种,视频作品也是做版权登记的。那么视频版权登记要什么资料呢?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登记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质或者电子件;

(5)作品说明书,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由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上的需求资料是给视频版权登记做的一个参考,具体要以为实际提供为主;那么,一般视频版权登记需要多少钱呢?视频版权登记收费和文字、图片版权登记收费是不一样的;视频版权登记收费如下:超短片(少于1分钟200元),1-5分钟300元,5-10分钟400元,10-25分钟800元,25-45分钟1000元,超过45分钟2000元。

近几年社会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也引发了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现实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着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凡联邦著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着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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