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保护内容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那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有哪些?下面小编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1、对软件著作权主题进行保护。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的一般性原则。软件开发者包括独立开发者、合作开发者、受委托开发者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者四种类型。后三种的著作权归属都需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依靠继承、受让、承受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2、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例如:发表权、发明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进行保护
3、对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
4、对软件著作权转有许可合同使用者和受让者给予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
5、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如果有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重庆版权登记需要,请百度搜索“
什么是职务开发软件?职务开发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又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职务开发软件的相关内容和著作权归属确定。什么是职务开发软件?在了解什么是职务开发软件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以下什么是非职务开发软件。
自然人利用业余时间及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完成的,并且与本人的本职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的软件为非职务开发软件。很显然,非职务开发软件之外的软件就是职务开发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职务开发软件的三种情形: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明确指定任务的职务开发软件单位明确立项或者安排资源所进行的开发活动,其软件著作权归单位享有。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单位是接受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下达任务开发,则其软件著作权归属要遵循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确定、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确定以及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确定原则。研发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软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范研究开发项目项目流程,并及时对软件开发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例如版权信息管理平台经历项目立项、用户需求分析、软件研究开发、产品测试及发布,然后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
没有明确目标的的职务开发软件单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虽然没有明确的开发目标,但是该职员的工作任务的完成必然导致一个软件的诞生。这种情况也是属于职务开发软件,其软件著作权归单位享有。例如单位安排员工对数据进行分析统计,该员工借助计算机代码编程活动,开发完成分析软件并且利用该软件完成了本职工作,则该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归单位享有。利用单位资金设备等资源完成的职务开发软件利用单位资金设备等资源完成的职务开发软件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利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这里利用单位的专用设备和专门信息应该是指无偿利用。
2)由单位承担责任。大家知道,作为一个软件完成以后,无论是否发表,软件著作权人都应对该软件承担以下责任。反之,如果职员自己开发软件时使用了单位设备和信息,但是支付了使用费,则不属于职务开发软件。如果单位不愿意对该软件承担责任,则该软件的著作权不能归属于单位,而是属于个人。
这种情况下,应该取得单位明确表示不承担责任的书面文件。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也可以协商确定职务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由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这种情况多见于职务开发软件的第三种情形,即利用单位资金设备等资源完成的职务开发软件。如果单位同意由个人享有软件著作权,则表示单位放弃了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并全部授予个人享有。也可以单位和个人共同享有软件著作权。比如高校的教师利用学校的资源开发的软件,很多情况下是高校和教师共同享有该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当然这种情况也是要和单位协商同意才可以。职务开发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如何归属?
1)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职务开发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2)非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著作权合理使用有误区,万万踩不得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合理使用误区
1、只要注明版权所有者,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转化性”通常是一个关键因素。但是,单纯注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所有者,并不能让非转化性资料归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加入“所有版权归作者所有”和“非本人所有”之类的声明并不代表您对资料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也不代表您拥有了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2、在他人作品中增加自己的原创内容,就是对他人资料的合理使用。即使您将自己的内容添加到他人的内容中,也不能在合理使用的法庭辩论中占优势,特别是在您的创作并没有向原创作品中添加新的表述、含义或讯息时更是如此。
3、“娱乐性”或“非盈利性”的使用自动归为合理使用。法院会仔细研究您的使用目的,以评估是否为合理使用,但是也同时需要考虑其余三项因素。例如,在合理使用的裁定标准中,声明您上传的视频“仅供娱乐”并不能扭转其实质。同样,尽管“非盈利性”的使用在合理使用分析中会得到优待,但是并不表示它就属于合理使用。
4、在视频中发表了免责声明,我的使用就属于合理使用。单凭几项声明无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在您的视频中发布合理使用的四项因素,或者加入“无意侵犯版权”等语句,并不是免除版权侵害声明的保护伞。
我国著作权的归属采取的是自动获得制度。即谁完成作品,著作权就自动归谁,无论作品是否发表,也不需要特意办理任何的手续。但是,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比如付费找人代写的稿件,根据双方约定著作权可以归付费者。
在出版过程中,一般而言,免费出版的图书,著作权是归出版机构的。而自费出版的图书如果出版社只是将作者书稿通过制度流程变成了成品书,并未对其内容大修大改,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果改动较大,出版社还承担了出版任务,又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就归出版社所有。
在图书出版时,不管是哪种情况,不管谁的贡献大,著作权的最终确定都是建立在双方同意之后,签订正式的合同来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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